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校教学改革的实际,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监控,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督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 学校督导室是学校教学管理的监督性机构,是进行信息反馈和监督、指导的组织。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督导工作委员会。 学校督导工作委员会由校级督学、督导室和各学科督导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为若干个工作组形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导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干事1名,各学科督导委员若干名;督导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成若干个学科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通过特邀加入、本人申报或各教研组推荐的方式产生。对本人申报或教研组推荐的,报学校办公会议审定。督导委员会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学校督导委员会聘任条件
第七条 学校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退休、在职教学人员或者教学管理人员担任,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深入实际,敢说真话;
4.身体状况良好,有充足工作时间保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督导工作应以“督”为手段,以“导”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做好督导工作。
第八条 学校督导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各项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
1、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2、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学校督导室每学期初根据市督导科和学校工作安排制订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安排具体工作、进行工作总结、研讨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
4、学校督导室根据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各项督导结果并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1、学习党和国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
2、参加或列席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与督导工作相关的工作会议;
3、向职能管理部门、校行政提出对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奖惩建议;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导开展校内外学习或经验交流;
5、为保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公费用和督导工作补贴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1、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 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学督导工作水平,更好地完成教学督导任务;
2、及时反映在教学工作中存在问题并定期反馈解决问题的结果;
3、履行职责并按时参加学校督导室召开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对督导委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优秀的督导人员,学校将予以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督导员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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